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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項  目 運作情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一)本公司針對股東建議事項均由股務人員或相關主管專責處理 無差異
(二)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二)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全數由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為一人法人股東之公司
(三)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三)本公司與各關係企業間有關人員、資產及財務之管理權責完全獨立,並依本公司訂定之「風險管理準則」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及作業準則辦法」執行。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一) 因應永豐金控母公司整體考量,於九十五年五月三日重新指派之董事中,有董事陳世平與張令慧兩位符合獨立性之要求。 (一)因應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修正,擬配合永豐金控母公司之整體運作,再行設置獨立董事。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 (二) 由經理部門與永豐金控監察人共組專案小組為整體評估考量後,再由董事會決議辦理。 (二) 無差異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一)公司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 (一)未設置獨立監察人 無差異
(二)監察人與公司之員工及股東溝通之情形 (二)設有監察人專用信箱,員工及股東與監察人之溝通無礙
四、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由相關部門就各項業務進行溝通 無差異 
五、資訊公開    
(一)公司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一) 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已陸續於公司網頁揭露。 -
(二)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公司網站等) (二) 本公司有英文網頁,亦指定專人負責資訊之蒐集與揭露,並設有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統一揭露資訊。 -
六、公司設置提名或薪酬委員會等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尚未設置。 擬配合永豐金控母公司整體運作,再行考量是否設置功能委員會。 
七、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不適用。
八、請敘明公司對社會責任(如人權、員工權益、僱員關懷、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投資者關係、供應商關係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等)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本公司積極參與各項公益活動,如不定期贊助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所舉辦之研討會、講座等。另外,每年均贊助建弘文教基金會及其贊助之藝文活動,以善盡社會責任。
本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遵循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關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規定;舉凡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有金融主管機關所列之交易,均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後為之。其餘與利害關係人為之交易亦會秉持不優於同業水準之方式承作,善盡保護雙方權益之責。
九、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公司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
(一) 本公司遇有相關公司治理之資訊均提供進修訊息與董事及監察人知悉,由其自行選取課程並代為安排報名等相關事宜。
(二) 本年度計召開十二次董事會每次均有七位以上董事出席,一位以上監察人列席。
(三)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均統由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其購買董監事責任保險。並為善盡社會責任定期贊助相關公益活動,曾獲多次文馨獎。
(四) 本公司設有客戶服務專線,由多位客服人員於線上即時為客戶解決問題同時亦有設有二位監察人信箱,客戶如有意見,亦能透過電子信相向監察人或公司反映。
(五) 本公司董事會於二00五年八月審議通過本公司「風險管理準則」,以為本公司及相關子公司經營業務之依據,期能有效控管本公司業務之各項風險。
本公司風險管理目標及政策,係以維持適當風險承擔能力(充足之資本適足程度)、機動採取風險分散規避、損失控制等為原則,冀求在一定之風險程度內,追求資產的穩健成長。
在風險衡量部份,本公司係採用風險值(VaR)及信用風險值(CaR)等指標,進行市場風險管理;並透過定期的壓力測試、敏感性分析及回饋測試,以驗證風險值系統之有效性。而除風險值外,本公司亦兼採利率敏感性指標(如總D值)、Greeks(如Delta、Gama、Vega)等不同指標進行風險衡量。
另外為提昇風險管理能力,本公司引進國際知名機構RiskMetrics Group之風險值管理系統RiskManager及相關設備,結合現行之風險管理系統,以更嚴謹、精確的量化模型,針對公司風險作更有效之評估。
十、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報告者,應敘明其自評(或委外評鑑)結果、主要缺失(或建議)事項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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